解析:
关于误工费的具体数额,应遵照受害者的误工期与实际生活水平进行综合考虑与核定。
在受害者没有正式职业或稳定收入来源的情况下,他们所蒙受的误工损失理应以其近三年来的平均收入为基准进行衡量;
然而,假如受害者无法提供确切证据来证明自己过去三年内的平均收入状况,我们也可以参考被告所在地的类似或相近行业在上一个年度内全职职工的平均薪酬作为合理替代方案来评估误工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