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假设某些情况下确实有必要采取扣留机动车以获取相关证据的措施,或者在完全合法的交通事故中,当事人本应该遵循法律规定进行自行协商并撤离现场,但是却未能如此行事,导致了交通拥堵现象的产生,那么这时候产生的拖车费用理应由执法机关和相关责任人共同承担。
然而,假如在事故发生之后,由于车辆无法移动或者肇事车主也未能及时到场,进而导致被占道堵塞的公路无法正常通行,给其他的交通参与者带来了不便,那这样的拖车费就必须由事故当事人来全部支付。
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