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书写诉状时,应当首先对原告与被告双方的基本信息进行详细阐明,接着罗列出明确的诉讼请求,并以清晰的文字阐述纠纷发生的来龙去脉;
(2)随后,您需携带已撰写完成的诉状以及相应份数的副本,证据的原始文件及复印件前往所在地的法院立案庭提出正式的立案申请;
(3)待法院收到您的立案申请之后,便会依据法律规定向被告方发送诉状副本,同时也会向原告方发放举证通知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
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