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律师在探望被羁押人员时,务必手持律师职业证书、来自律师事务所的证明文件以及由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得到法律援助机构认可的公函方可进行请求;
而看守所也应严格遵守规定,准时安排会面。
2、在案件侦查阶段,若律师需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进行会面,公安机关预审部门须设立律师接待室以保障其权益。
同时,对于不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办案机关有责任在律师提出会见请求后的48小时之内,为其安排律师会见事宜。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