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如犯罪情节轻微,可能被判处管制或拘役,甚至可以单独适用附加刑;
2.若其涉嫌有期徒刑之上的重罪,但由于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或潜在危险者;
3.应予逮捕,然而由于患有严重疾病或处于孕期、哺乳期的妇女,无法进行羁押。
对于此类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取保候审事宜,将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法院依据实际案情慎重考虑后作出相应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将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处理国家安全机关移交的犯罪案件过程中决定取保候审的,则由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执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