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案件中,开设赌场罪所需要的证据种类与一般的犯罪几乎没有本质上的差别,主要包含下列各款:
(一)实物证据,如涉案的物品、工具或与其有关联的其他实体物体等;
(二)书面证据,例如合同、协议、账本、记录等;
(三)证人证言,即了解案件情况的第三方人士所提供的口头或书面陈述;
(四)受害者陈述,即受到犯罪行为直接影响的当事人所作的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及辩护词,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解释或辩护时所作出的陈述;
(六)鉴定意见,即由专业机构或人员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所出具的书面结论;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这些都是在刑事调查过程中所形成的文字或图像记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这是指通过录音、录像、计算机存储介质等方式所获取的与案件相关的信息。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需缴纳罚金。
而对于开设赌场的行为,则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若情节严重,则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