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广西地区对于帮信罪的认定及立案标准如下所述:
首先是涉及到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情况;
其次是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其数额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情况;
最后则是违法所得达到一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情况。
此外,以下几种行为也将构成帮信罪:
第一种是为三个或以上的对象提供了相关帮助的行为;
第二种是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行政处罚,但之后再次参与此类犯罪活动的行为;
第三种是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第四种是收购、出售、租赁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超过五张(个)的行为;
第五种是收购、出售、租赁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超过二十张的行为;
最后一种则是其他情节较为严重的情况。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