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在无抚养能力的状况下,确实可行将儿童进行送养。
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父母在生活中遇到特殊困境而无法承担子女抚养责任时,可按照相关程序合法地将子女送养他人。
同时,收养行为生效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益和义务应视为等同于自然血亲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收养关系的确立,原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将随之消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