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面次数方面的法律并未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在通常情况下,公安侦查阶段的会见次数为3至6次,而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则为3至4次,乃至法院审理阶段亦是如此。
对于涉及到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以及预审等环节,均由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相应职责。
至于检察、批准逮捕以及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等事宜,则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相关职能。
最后,审判工作则由人民法院全权负责。
除非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出现,否则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均不得擅自行使上述权力。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