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被取保候审者在取保候审期间未有违反法定职责义务之行为,然而在此期间又因涉嫌重新触犯刑法而被公安司法部门立案侦查的情况下,执行机构理应暂时扣留其保证金;
待至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并正式生效之后,再做出是否予以没收的决定。
对于那些故意再次犯罪的被取保候审者,执行机构必须没收其保证金;
而对于那些过失重新犯罪或并不构成犯罪的被取保候审者,则应将其保证金予以退还。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