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多次判刑问题,取决于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
按照现行法规,以下情形将被判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1)持有伪造或冒用他人名义制作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如果诈骗金额达到法定标准,罪犯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处罚,并处以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的罚金;
若诈骗金额巨大且情节恶劣,罪犯将被判处五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并处罚金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
若是诈骗金额极其庞大或者情节极为严重者,则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并处罚金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或者被没收全部财产。
2)恶意透支行为,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出规定额度或期限进行透支,且在发卡行催收后仍未偿还欠款的行为,同样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并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常而言,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区别较为明显,诈骗罪的核心在于通过虚构事实、掩盖真相等手段,使财产所有人产生误解并基于此错误决定处置财物;
而盗窃罪的核心在于在财产所有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窃取其财物。
这意味着,虽然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在法律上属于不同性质的犯罪行为,但若同一人同时触犯这两类犯罪行为,理论上确实存在遭受两次法律制裁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