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必须明确指出,袭警罪的行为对象仅仅局限于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的人民警察,若行为人袭击的并非人民警察,亦或是袭击的人民警察并未在依法履行职务,这类情形均无法被纳入到刑法所规定的袭警罪当中加以评价。
其次,构成袭警罪的客观要素中,必须有对人民警察实施暴力袭击的违法行为存在。
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暴力袭击"一词揭示了行为人是在毫无预警的情况下主动发起进攻,具体体现为主动地对人民警察进行暴力抗拒,从而对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产生了直观且严重的威胁。
再者,从主观层面上讲,袭警罪要求行为人具备犯罪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人民警察的身份应有明确的认识。
倘若行为人缺乏客观行为或主观故意,那么就不能将其认定为袭警罪。
此外,除了行为人自身的行为之外,还需要综合考虑执法现场的实际情况以及人民警察在处理矛盾冲突时是否存在过失等因素,然后才能做出客观公正的评判。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