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涉及合同诈骗行为的案件,一般情况下,应由公安局的刑侦部门负责立案调查。
在公安机关经过严格审查后,若确定存在犯罪事实,并且这些犯罪事实需要进行法律追责,并且案件属于其管辖范围内,那么必须得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审批同意,才能够正式立案进行调查。
反之,如果此类合同诈骗并未涉及到犯罪行为,则公安机关原则上不应启动刑事立案程序,而是会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