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因受贿罪而被判处刑罚的情况,其涉案金额达到两千元以上但未超过一万元的,若犯行情节较为轻微,能够主动向司法机关坦诚交代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还赃物,并确实展现出悔过自新的态度和行为,则可考虑适用缓刑制度。
然而,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金额已经超过了一万元,除非具备投案自首或立功等法定减轻情节,否则一般情况下是不适宜适用缓刑的。
此外,对于受贿金额介于一万元至五万元之间的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若符合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减轻处罚条件,即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进行量刑,原则上也不宜适用缓刑。
但是,如果这些国家工作人员在犯罪过程中的情节相对较轻,能够积极退还赃物,并且在重大生产、科研项目中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具有特殊需求,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那么在严格把握相关标准的前提下,也可以考虑适用缓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