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处于我国现行法规原则下,根据犯罪事实和刑事法律规定,起诉适用的法定情形具体如下:
首先是在域外实施了犯罪行为,即构成犯罪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然而所涉之犯罪行为若已经在某个国家或地区受到过相应的刑事制裁;
其次是对那些患有听力障碍或哑巴等严重残疾情况的人士,以及眼部失明者的犯罪行为;
再者是在实施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时,其行为超出了必要的限度,从而导致了危害后果的产生并构成犯罪;
此外,还包括那些为犯罪活动提供工具或者创造条件的行为;
同时也涵盖了犯罪过程中自动停止或者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况;
另外,对于在犯罪活动中起到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员,也可以考虑不予起诉;
最后,对于那些因受到威胁或者欺骗而被迫参与犯罪活动的胁从人员,以及在自首之后或者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人员,也可以考虑不予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