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其中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可能会面临拘役、管制或单独施加某种附加刑法;
(2)涉嫌犯有有期徒刑以上罪行,然而以取保候审的方式进行监管,不会对社会造成明显的威胁;
(3)根据刑事法律规定应予逮捕,但其身患严重疾病,或是正处于孕期、哺乳期的妇女;
(4)已被拘留的人员,因证据不足,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由于法定羁押期限尚未届满,需要继续进行调查和审理工作;
(6)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但公安机关认为仍有必要继续开展侦查工作;
以及(7)已经实施逮捕后,发现存在第三种情况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