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租约期满之后,该租赁房产依然属于承租人所有且可以选择自行处理,若您不愿意带离的话,您有权利与出租方进行友好商议以达成共识,从而将其以适当的价格出售给出租方。
然而,关于房产内的装修材料以及后来所添加的附加设施,例如地板、天花板以及诸如抽油烟机、空调这类的物品,在拆除过程中可能会对原有房产带来一定程度的损害,因此这些物品在法律上被视为不可移动之物,无法随同您一起离开。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