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所明文规定的标准来看,在大多数情况下,对于某些行为主体所实施的不适当行为,我们通常不会将之纳入到贪污罪的范畴之内。
然而,针对那些涉及贪污行为的个案,倘若涉案金额尚未达到法定的5000元标准,但其情节较为严重的话,我们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对其处以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而对于那些情节相对较轻的案例,我们则会依据其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的裁量权,根据实际情况的轻重程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除此之外,如果行为主体曾经因为贪污行为而受到过多次处理,但并未能得到有效的惩戒效果,那么我们将会对其贪污数额进行累计计算,并依法采取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手段。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