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在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的情况下,退赃能够使案件撤销,那么只有在该事件情况较为轻微时,才可能免于刑事处罚。
在此前提下,检察院方可以酌情考虑不予起诉。
倘若所犯罪行对公共利益造成伤害较轻,法院亦可判决当事人以缓期徒刑方式执行。
至于涉及到提起诉讼的案件,决定是否撤销案件的权限落在了检察机构手中,同时,受害者也可以选择接受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
若证实犯罪分子有罪的证据尚显不足,且在经过补充侦查后仍无法获取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应在一个月内做出不起诉决定并撤销案件。
此外,还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之前,有权与被告人和解或撤回自诉。
然而,若因无法找到犯罪嫌疑人导致无法撤销案件,则另当别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