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作为失信实施人员再次成家立业,对于其婚姻伴侣将会没有任何不利影响。
但如若将某位人士列入失信实施人员的行列之中,那么无疑将会对个人信誉产生严肃的制裁影响。
虽然法院通常会向公众公布其失信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子女或伴侣也会因此受到相关的限制出入境或抑制消费的惩罚,仅限于该名失信实施人员本身。
然而,如果在这个家庭中存在着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包含已经分配给子女的部分),那么法院仍有权对此进行强制执行。
此外,法院还有权通过各种媒体渠道来公开披露失信人员的信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