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律师前往看守所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会面时,须准备并出示以下文件资料:
1.经过严格核实及认证的授权委托书;
2.由律师事务所以正式公函形式出具的确认函件;
3.专门用于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交流沟通的介绍信;
4.提供委托人身份信息的身份证复印件;
5.注明其居住地址或家庭成员关系的户口本,或者结婚证,以及相关的亲属关系证明文件;
6.足以证明律师职业资质的执业证书。
以上所有材料均需完备无缺,方可凭借这些文件办理会见通知,进而顺利完成会见工作。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