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挪用资金”的涉案情况,通常无法实现撤案这一目的,除非当公安司法部门在对该类案件进行侦查和审理期间,发现其可能不应被认为具备犯罪嫌疑,那么才有可能采取撤销案件的处理方式。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各类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如果他们利用自身职务上所享有的便利条件,将本应属于本单位所有的资金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将这些资金借予他人,且涉及到的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即数额较大),并且已经超过了三个月的期限仍未归还,或者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的期限,但是涉及到的金额较大,并且用于了营利性活动,抑或是从事了非法活动,那么这种行为就构成了我们常说的“挪用资金罪”。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