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尽管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公务员对于自己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遭受侵犯的个人权益进行自行处理,例如由侵权者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等方式来弥补受害方的损,但是,应当明确的是,如果公务人员所遭受的损害仅通过接受对方的道歉、获得相应的赔偿以及对侵权者表示谅解就能够得到有效的纠正与修复,那么这并不等同于国家利益已经得到了充分的保护与恢复,更不能被视为对国家利益的合法处置。
因此,两位受伤的警察向两被告人家属出具“谅解书”的行为,并不能被视为在量刑情节方面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换言之,两被告人为国家公务行为所造成的侵害,即使受害的公务人员接受了他们的道歉、得到了相应的赔偿并且对他们表示谅解,也无法改变两被告人为妨碍公务罪行的本质属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