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国家对执行公务警察有履职保障,被伤害的警察损失由国家弥补,不能再通过和解协议重复获得补偿。实践中,很多受侵害的民警与行为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出具了谅解书,即便如此,并不代表对国家法益的损害完成了修复,因此,在理论上,不能因为和解协议使行为人在量刑上得到从轻处罚。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袭警罪作为单独罪名予以明确,并配置独立的法定刑,使得袭警行为成为一个独立的罪名,而不再是妨害公务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刑法第277条第5款是关于暴力袭击警察的犯罪及其处刑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袭击的行为。
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1)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行为;
(2)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行为。暴力袭击的对象必须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如果行为人袭击的对象不是人民警察而是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执行职务),则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如果袭击的人民警察不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行为人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造成人民警察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人民警察法》第19条等相关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期间,遇到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也必须履行职责。在这种特定条件下的职务行为,是建立在人民警察没有着制式服装、佩戴警用装备、驾驶警用车辆等超出人们正常认知的范围,若有袭警行为,是否成立袭警罪,还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人民警察既包括执行刑事追诉相关的侦查职责的警察,也包括根据其他法律执行治安管理等职责的警察;既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人民警察,也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在实践中,多数袭警案件发生在公安民警行使治安管理责任,甚至是在履行救助义务过程中发生的。
但是,也不能搞“一刀切”,反对一切刑事和解协议的达成。行为人的赔偿是其主观认罪、悔罪态度的反映,是其人身危险性降低的表现,从这个角度对其在量刑上予以酌情考虑也是符合现实条件的。
需要说明的是,在实践中,行为人与警察达成和解协议,出具谅解书,是被从轻处罚的。案件较多,不再赘述。
袭警罪的适用还存在暴力程度认定、入罪标准把握等法律适用问题。刑罚的目的是预防和惩罚犯罪,对袭警的行为科以刑罚,实现了惩罚目的,因此,从预防犯罪方面看,结合现有的案例中袭警行为多集中在“拉扯、推搡”等行为方式,执法部门要避免执法的情绪执法。避免警民矛盾的冲突或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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