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法中,信用卡诈骗罪的受害者既包括信用卡的持有者,也涵盖了相关银行机构。
关于该罪行的具体构成要素,可概括如下:
首先,其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涉及到信用卡规范管理制度以及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
其次,犯罪行为在客观上常以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利用信用卡进行非法获取公私财产的行为为主;
最后,从犯罪主体来看,本罪通常由一般主体实施,即自然人皆有可能成为此类犯罪的实施者。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