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毒驾活动无疑可能会触犯危险驾驶罪名,然而它并不归类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范畴之内。
只有当在公路上表现出过度醉酒驾车行为,抑或是在道路上进行驾车疯狂竞赛,情节严重者,方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对于因毒品影响导致严重后果的案例,我们将依据具体情况追究其交通事故责任,以及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责任。
那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素究竟包括哪些?
首先,从客体角度来看,危险驾驶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利益,也就是说,危险驾驶的行为已经直接威胁到公共安全,给广大公众的生命、健康或财产带来了潜在的风险;
其次,从客观方面来看,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为在公路上过度醉酒驾车,或者在道路上进行驾车疯狂竞赛,并且情节严重;
再次,从主体角度来看,犯罪主体为一般自然人,只要年满十六周岁,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就能够成为危险驾驶罪的实施者。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主要涉及的犯罪主体是机动车驾驶员;
最后,从主观方面来看,危险驾驶罪的主观心态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公路上过度醉酒驾车,或者在道路上进行驾车疯狂竞赛的行为会对公共安全产生威胁,却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状况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