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将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从其家庭或法定监护人身边强行带走的,即可被视为拐骗儿童罪的既遂行为。
拐骗儿童罪是指那些擅自将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从其合法居所或者合法监护人身边强制带走的行为者,将面临至少五年内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律制裁。
此种犯罪行为的背后责任形式是故意为之。
行为人不仅必须清楚地知道自己正在实施拐卖妇女人口或者儿童人口的违法行为,而且不能出现误将妇女当作儿童进行拐卖的情况,反之亦然。
这种在同一构成要件内的事实认识错误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除故意之外,该犯罪行为还需要有明确的出卖目的。
然而,出卖目的并不等同于营利目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权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