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拐卖儿童行为,即使其超过追诉期限,仍应判定为有罪。
然而,此种情况下的刑事案件已然超出了法律所规定的追诉期限,即意味着国家将不再对此类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这并不等同于被告方未曾触犯任何刑律。
在此需特别强调的是,如果在追诉期限内,受害人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而上述机构却未能依法予以立案处理的话,那么该案便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