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要判定构成单位受贿罪,则需满足以下四个基本要素:
首先,该犯罪的实施者必须属于特定的人群,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等具有国有的属性;
其次,其犯罪侵犯的客体应是这些国有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以及其良好的社会声誉;
再者,其犯罪主观上的意图应是明知故犯;
最后,其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主要表现在索取、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求利益或接受各种形式的回扣、手续费等行为。
对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如果他们在经济往来过程中,私下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且数额较大,那么将被视为受贿行为,按照上述条款进行处罚。
此外,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还会对相关单位施加罚金刑罚,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