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交通肇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原被告人均存在主观过失,然而过失的程度轻重却有所差异,因此,对于那些罪过较轻或者相对轻微的肇事者,应考虑对其适用缓刑措施;
反之,则不适宜适用此种刑罚方式。
(1)在恶劣的天气条件、复杂的道路状况以及车辆性能欠佳等因素影响下,即使驾驶员已经尽到了最大限度的谨慎注意义务并具备了良好的驾驶技能,仍然无法避免事故的发生,此时,驾驶员的主观过失程度较低,罪责也相应较轻;
(2)当其他车辆违规行驶、行人违规穿越马路时,驾车者为了躲避或闪避这些危险行为而不慎撞上其他车辆或行人所引发的事故,在此类情形下,驾驶员的主观过失程度同样较低,罪责亦相对较轻;
(3)如果驾驶员在长时间驾驶后身心疲惫,或者由于自身身体素质较差、在紧急情况下反应不够迅速,甚至是在夜间行车等特殊环境下发生事故,那么他们的主观过失程度相对较小,罪责自然也就相对较轻。
除了上述因素外,肇事的被告人还需要具备以下悔罪表现:
(1)在事故发生之后,是否能够主动报警、积极采取救援措施、妥善保护现场、努力将损失降至最低;
(2)在面对事故处理部门的调查询问时,肇事的驾驶员必须能够如实陈述事故的详细经过和原因,不得推卸责任,更不能违心地逃避法律制裁;
(3)在整个事故处理过程中,肇事的驾驶员及其家属都应该积极赔偿受害人及其家属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