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探视权在必要时可实施强制执行程序。
然而,对于探视权的强制执行方式应保持适度和合理性,对司法拘留这一手段应审慎适用。
需明确,探望权的实现不得直接针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
若监护人拒绝当事人正常行驶探望权,法院仅能依法责令其协助履行相关义务,例如将未成年子女送到指定场所以便对方亲临探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