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经济领域中的各种活动中,若有人违背国家所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向国家公务人员输送财物,且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或采取各种名目给国家公务人员提供回扣和手续费等行为;
或者为了获取不当的经济利益,向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的工作人员输送财物,且数额较大者;
以及为了谋求不正当的商业利益,向外国政府部门的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的官员输送财物的,均应当被视为违法犯罪行为并予以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