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通常发生于侦查阶段,根据实际情况,又可进一步细分到由公安机关以及检察院机关负责执行的拘留操作。
其中,公安机关对于涉案人员的刑事拘留,原则上持续有效时间为3日,但若存在特别情况(如复杂案件或流窜作案等),则允许适当延长1至4日期限;
而对于欺诈行为严重且经常作案、甚至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则可延长至30日。
2、至于检察院机关负责受理并展开侦查工作的案件,其拘留期限设定为14天,同样地,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延长1至3天。
换言之,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刑事拘留最长不得超过14天,而检察院机关的刑事拘留最长则不得超过17天。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