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的情况,其正式立案的必备条件包括如下几点:
首先是行为人实施了有计划性的聚集人群并开展斗殴的活动;
其次是在事前对该活动进行了精心的策略谋划和细致的部署;
再次是对整个团队或相互之间的斗殴行动进行了直接的指挥和控制;
最后是参与到这场斗殴中来,并且表现出积极主动的态度。
所谓的“聚众斗殴罪”,是指行为人为达到报复他人、称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的目的,而召集众多人员形成帮派,并以群体形式进行互相对抗,从而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六条
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应予立案追诉。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