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一个复合并杂的领域,它不仅仅侵犯了公私财务的所有权,更重要的是对他人的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的潜在威胁。
这个特点在本罪和其他相似罪名,例如盗窃罪、诈骗罪之间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本罪的侵害对象主要是公私财物;
二、从客观层面来看,本罪的实施方式主要表现为行为人采取威胁、要挟、恐吓等手段,迫使受害者被迫交出财物。
其中,威胁是指通过告知受害者将会面临严重的损害来迫使他们处置自己的财产,也就是说,如果受害者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置财产,那么他们将在未来的某个时刻承受这些损害。
所谓的要挟方法,通常是指行为人利用受害者的某些弱点或者制造某种借口,使得受害者不得不交付财物,比如揭露贪污、盗窃等违法犯罪事实或者生活作风腐败等;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自然人,只要符合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任何自然人都有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从主观层面上看,本罪的实施者必须具有明确的直接故意,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的意图。
如果行为人并没有这样的意图,或者他们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例如消费者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或者债权人为了追回长期拖欠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话语,催促债务人尽快还款等,这些情况都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