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非法拘禁罪得以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
第一,它侵害了公民个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人身自由权;
第二,从客观上来看,行为人实施了违反现行法律规范的举动;
第三,该犯罪行为的主体没有特定限制,既可能包括国家公职人员,同样也适用于无特权身份的普通市民;
最后,从主观层面上看,行为人必须具有明确的故意心态,并且其行为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