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农村宅基地作为一种土地使用权益,其所有权属应当归属所在的村庄集体组织。
相应地,农户则依法享有宅基地之上附着物品的所有权,包括自由买卖以及租赁等权利,不受其他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在房屋被出售或者出租之后,宅基地的使用权会随着交易对象的变更而转让至新的受让者或者承租人手中,然而,宅基地的所有权始终属于该集体组织成员共同拥有,这是无法更改的事实。
正因如此,在处理宅基地的分配问题时,例如兄弟之间能否共享,首先需要双方就此事进行深入磋商并达成共识,制定出一个合理且公正的产权分配方案,然后再按照既定的方案进行产权确认。
在此过程中,必须要明确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以及附着物品的相关权益,以防止未来可能出现的纷争与矛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