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侵害公务人员人身安全犯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四点:
第一,其侵犯的首要客体是人民警察在履行日常执法和管理职责过程中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权益;
第二,该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实施暴力手段,对正在依照法定程序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进行攻击或伤害的行为;
第三,从犯罪主体来看,本罪的实施者可以是任何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最后,在犯罪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明确的故意心态。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袭警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