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合同诈骗罪这一罪名,其犯罪主体既可以由自然人担任,也可以是各类合法注册成立的法人团体,具体来说有以下四个方面需要详细说明:
首先,以个人身份实施合同诈骗的犯罪分子应当属于刑法中的一般自然人犯罪主体范畴;
其次,只要依法设立并办理了相关手续的法人团体,都可能成为合同诈骗罪的单位犯罪主体。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法人团体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只有那些在经济活动中涉足非法领域,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法人团体才会被判定为合同诈骗罪的单位犯罪主体。
第三点,从主观角度来看,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分子必须具备直接故意的心态,且其主观意图必须明确指向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最后,从客体层面分析,合同诈骗罪所侵犯的是国家对于经济合同的严格管理秩序以及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同时,本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公私财物。
此外,从客观方面考虑,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分子通常会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法,从而达到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且这种行为的金额往往较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