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外国人士而言,所需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首先,提供其所在国家公证机构或具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所开具的、明确表述本人未曾缔结过婚姻关系的证明文件,并需通过该国外交部门或经其授权的相关机构进行认证,同时还需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的确认认证;
其次,如所提供的证明文件为外文版本,则需将其全文以相同格式翻译为中文;
最后,必须提交本人持有的有效护照或其他被认可的国际旅行证件作为身份证明。
而对于居住在国内的公民来说,需要提交的材料相对简单明了:
只需携带本人的户口簿及身份证件即可;
此外,还需附上一份书面声明,明确表示自己未曾缔结婚姻关系且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直接的血缘亲属关系,以及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