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可用于证实案件事实的所有材料均称之为“证据”。
证据包含以下几种类型:
首先是物证,其次为书证,紧接着是证人证言,然后是被害人陈述,再往后是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供述及辩解,接下来是鉴定意见,其后是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最后是视听资料以及电子数据。
然而,这些证据在作为定案依据之前,必须经过严格的查证核实,确保其真实性。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