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离婚登记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未能前往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的,婚姻登记机构将被视为撤销其离婚登记申请。
如若双方仍然希望解除婚姻关系,则必须再次提出离婚登记申请,或选择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决。
2、自实行离婚冷静期制度以来,当冷静期结束时,需由夫妻双方亲自至婚姻登记机构提出离婚证的发放申请。
3、当夫妻中的任意一方提出离婚请求时,可先由相关组织进行调解工作,若调解无果,则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