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正常而言,公司的股东无需为其所投资的公司的债务承担任何形式上或事实上的连带责任。
然而,如果存在以下特定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则这些股东将会被强制要求承担起相应的连带责任:
1.虚假出资行为;
2.未能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和时间规定完成资金注入;
3.故意抽走已注入公司的资产以逃避应尽责任的行为;
4.在公司解散以及清算过程中,没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5.在执行清算方案时,并未得到确认就擅自行动;
6.股东未能在法定期间内主动参与并推动清算工作的进行;
7.由于股东的消极态度导致清算工作无法顺利进行;
8.在公司解散之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的行为;
9.提供虚假的清算报告,企图以此欺骗公司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
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