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然而在接到违章停车警告通知后,若驾驶员未能在场,且该违章停车行为已对其他车辆及行人行车产生妨碍,此情况下,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罚款金额为20元起至200元止。
如情节严重,公安机关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即将该辆机动车拖移至一个不影响交通的安全区域,或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的指示进行妥善停放。
值得注意的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执行拖车任务时,不应向违法者收取任何费用,并且应尽快告知违法者所停放车辆的具体位置。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