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行政复议案件中,如果工作人员与案件涉及的有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或者其曾担任证人和鉴定人并与其存在紧密联系,而当事人又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无法公正处理此案时,应主动提出申请要求工作人员回避。
在此种情况下,若发现类似的情况,均可依法行使权利,申请当事人回避。
法律依据:
《最高法院关于回避的司法解释》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审判人员主动回避是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