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被赋予了取保候审权利之后,当事人仍然可以继续从事正常的工作活动,但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首先,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居住的市、县范围;
其次,如果当事人的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有所变更,应在二十四小时内立即向执行机关进行报告;
再次,当接到传唤时,当事人应当及时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询问;
此外,当事人还需避免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同时也不得销毁、伪造证据或与他人串通口供。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决定给予取保候审的待遇:
第一种情况是,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第二种情况是,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通过实施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第三种情况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若实施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则可予以取保候审;
最后一种情况是,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来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