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刑事责任的减轻条件及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明确指出:
对于那些曾因犯罪行为而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等刑罚的罪犯,在其服刑期间内,倘若能恪守监狱纪律并积极参加教育改造,确实表现出深刻忏悔和悔改意愿,甚至表现出色,展现出优秀的立功记录;
同时符合下列任何一种重大立功表现者,都可视情况予以适当减少刑罚:
(1)成功制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行为;
(2)向司法机关揭发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且经过调查核实确认属实;
(3)在科技创新或重大技术改革方面取得显著成果;
(4)在日常生活中舍己为人,挽救他人生命;
(5)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过程中,表现突出;
(6)对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其他重大贡献。
然而,在减轻刑罚之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1)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
(2)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三年;
(3)对于被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二十五年;
若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则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二十年。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