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取保候审期间达到法定时限之后,通常依据实情,相关部门将会酌情变更对嫌疑人或被告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原决定。
现行的中国法律明确规定,取保候审即将步入截止的官员机关应该在截止日之前的十五天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进行书面告知,决定机关可依照情况作出是否解除取保候审或者改变其强制措施的决策,并且应在这一日期前再次向执行机关发出书面通知加以更新。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十五日前,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