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人民法院有权于判决生效之时起十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交付公安机关进行提收。
而公安机关则需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以及判决书之日起的一个月内,依照法定程序将罪犯移交给监狱执行刑罚。
2.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以及有期徒刑等三种不同类型刑罚的罪犯,均应由公安机关依法将其送往监狱接受相应的刑罚执行。
然而,对于那些存在小偷小摸行为的罪犯,如果他们是因为遭受灾害导致生活困难而偶然实施了盗窃行为,或者是受到他人威胁被迫参与盗窃活动且未分得任何赃款或仅分得少量赃物的情况下,可以不按照盗窃罪进行处理,但在必要的时候,主管机关仍可对其进行适当的处罚。
同时,我们需要将偷窃自己家属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区分开来。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此类案件,通常情况下可不视为犯罪行为进行处理;
若确实有必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处理过程中亦应对其与社会上作案者的情况进行区分对待。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即使盗窃公私财物已经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只要情节轻微,并且符合以下五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便可不作为犯罪行为进行处理:
1、年龄在16周岁至18周岁之间的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行为的;
2、能够全额退还赃款和赔偿损失的;
3、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的;
4、受到他人胁迫参与盗窃活动,但并未分得任何赃款或仅分得少量赃物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程度较小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