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诉讼保全担保保险的收费标准,其具体细则如下所述:
首先,在诉前财产保全环节中,根据担保金额的不同,我们将收取相应比例的担保费用。
其中,若担保金额未达一千元人民币,则按照一千元计算。
其次,若是在诉讼过程中的财产保全担保,同样依据担保金额的大小,我们将收取1.5%的担保费用。
若担保金额未达一千元人民币,仍按照一千元计算。
再者,在执行财产保全担保环节中,我们将按照担保金额的1%收取担保费用。
若担保金额未达一千元人民币,同样按照一千元计算。
此外,针对弱势群体以及确有经济困难的其他民商事案件,经过人民法院的批准和认可,我们可以为申请人提供无偿担保服务。
同时,对于此类案件,人民法院也会进行严格审查,并可能给予20至40%的优惠幅度。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